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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19-08-0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晋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借记卡业务风险,维护晋商银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晋商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卡内设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中国银联和本行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的借记卡;借记卡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支付结算、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三条 借记卡按客户性质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私人银行卡;按卡片交易介质分为磁条卡、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IC卡;以及依附上述银行卡品种发行的联名/认同卡。
第四条 借记卡通过晋商银行的网点柜台和自助设备(如ATM、CRS、VTM等)、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载体,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现金存、取款,转账,小额支付;
(2)账务查询;
(3)代理收付;
(4)证券、保险、基金、债券等代理业务;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联名(认同)借记卡持卡人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晋商银行借记卡章程》并符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我行有权根据申领人的资料及本行业务规定单方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申请。申请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借记卡申领人现场申请借记卡,应当场设置银行卡密码,申领人可立即使用。借记卡申领人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申领借记卡,在申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前,该借记卡只收不付。
第七条 借记卡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转让、转借借记卡或将密码提供他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借记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
第九条 手机短信是本行进行风险和交易提醒的重要渠道。持卡人有义务在申请借记卡时准确提供本人有效手机号码,并在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本行。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条 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为I类银行账户或II类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设立于卡面上印有“QuickPass”标示的借记卡内的账户,该账户币种为人民币,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定密码,余额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本行或他行自助设备转账,需与我行签署相关协议后开通,开通业务后每卡每天累计限额为客户签约的限额。该签约限额包括本卡向本行他人账户转账、本卡向他行本人或他人账户转账之和。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自助设备取款,每卡每天累计提款额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借记卡项下各类账户,凡我行认为需要对风险进行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交易限额或账户最高余额;也可按我行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与银行约定日交易限额或账户最高余额。
第十五条 对于持卡人持借记卡在自助设备使用时发生的吞没卡情况,应在吞卡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交易密码办理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持卡人单卡累计八次交易密码错误或在一天内单卡累计三次交易密码错误,系统将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八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晋商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晋商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晋商银行网点或晋商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九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我行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通过我行指定渠道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卡片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记卡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用于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对交易信息进行查询;交易密码用于柜台、自助设备的查询、存取款、转账、商户消费以及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业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的设置、修改、使用以本行有关业务说明为准。
第二十三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IC卡和IC/磁条复合卡设置有效期,并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借记卡丢失、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银行所在城市任意网点凭密码办理补卡、换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通过我行ATM或标有银联标示的非我行ATM办理转账业务,须受客户在我行签约转账限额的限制。超过转账限额须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持卡人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如有相关疑问,可拨打卡背面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定计付利息;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内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借记卡持卡人应缴纳的利息税,由晋商银行在利息支付时直接代缴。
第二十六条 晋商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晋商银行对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依相关规定到银行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查询借记卡账务、打印交易清单,并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四)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立即生效,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和口头挂失时效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现金部分不可挂失,该账户所发生的任何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发卡银行集团成员、发卡银行分支机构、发卡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出于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发卡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卡银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发卡银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持卡人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晋商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卡号、密码、卡片有效期、CVN2、电话号码及我行发送的验证码短信等相关物品和信息,泄露或遗失以上物品或信息,将可能导致银行卡资金损失,该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若借记卡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等,持卡人可到晋商银行网点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持卡人未在五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借记卡自动解挂。因持卡人密码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借记卡解挂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
(五)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的纠纷由持卡人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不必预先通知取消其持卡人资格,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视实际情况向持卡人收取相关的费用。
(四)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五)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账务调整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
(三)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交易明细查询。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晋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晋商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晋商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正式生效后,原《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16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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