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晋商银行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5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为更好的服务好客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满足当地政府首套房贷标准的贷款;
(二)原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房屋套数认定为二套及以上的,但当前已符合当地政府首套房贷款政策的。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我行贷款经办机构。
此次调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相应期限的LPR不加点。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7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山西省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相应期限的LPR不加点。
3、对于2022年5月18日(含)至2023年1月15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山西省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相应期限的LPR减20个基点。
4、对于2023年1月16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太原市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太原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相应期限的LPR减50个基点。
5、对于2023年1月16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除太原市外的其他地市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除太原市外的其他地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相应期限的LPR减20个基点。
6、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1”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7、采用固定利率贷款的,利率水平调整至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生效时间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
我行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2023年9月25日,我行拟对符合本公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2、2023年9月25日起,对于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3、2023年9月25日起,对于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先完成LPR利率转换,再进行利率调整。
4、2023年9月25日起,对于采用固定利率及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可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5、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可由客户联系贷款经办行办理。
6、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7、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首套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在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如客户存在异议,可于调整日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行。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四)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晋商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105588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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