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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规金〔2024〕1号)文件已印发,针对之前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作出了修订,以下是具体变动要点。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入条件。
晋财金〔2020〕35号文件规定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入条件为“符合下述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年龄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原则上取消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经营性贷款记录的规定。”
现修订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贷款贴息管理。
按照〔2020〕35号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现修订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额度
按照〔2020〕35号文件,“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现修订为“对于符合本细则所称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反担保要求
2024年修订后,新增以下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按照晋财金〔2022〕44号文件,“对于逾期、展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但对于逾期、展期前产生的利息可以正常贴息”,现修改为“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按照晋财金〔2021〕31号文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有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现修订为“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七、按照晋财金〔2021〕31号文件,“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不超过LPR+150BP”,现修订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我省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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